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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②集团企业产品出口纳税筹划

时间:2010-7-17 9:45:33  作者:视野知成  来自:原创  浏览: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较为复杂,如:对不同出口货物实行不同的退税率;不同贸易方式下退免税政策不同,较为明显的是近几年国家对退税机制的不断调整,各地方政府需要按一定比例承担退税款,因此对于纯出口的外贸企业,地方政府不征税却要大量退税,等等。这种复杂的出口退税政策对纳税人正常的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无疑是个重大影响因素,对其进行合法、合理地税务筹划更显重要和急迫。由于出口退税政策的复杂性,其相应的筹划也必须统筹兼顾,本文在此针对集团企业产品出口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据此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以期能为集团企业正确选择产品出口方式提供一些积极思路与启发。
一、集团企业产品出口的税收规定
1、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依据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货金额,按照退税率办理退税。
2、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抵税”是指出口货物耗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当期内销销项税额不足抵减时,对不足抵减部分办理退税。
3、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账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二、集团企业产品出口的税收分析
目前集团企业出口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集团公司本身有生产能力,在其集团内部设立一个进出口部门,专门从事贵公司公司内生产产品的销售。虽然该进出口部门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但该进出口部门开具的发票均为该集团公司的抬头,其进出口部门无独立开票权,无法人资格,因此该集团公司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第二种是集团公司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分公司并授权其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专业收购集团成员企业的产品,从事对外贸易,该进出口公司有独立的开票权,能以某进出口分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性质上属于工贸公司,该进出口分公司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第三种是集团公司本身是管理部门,无生产能力,具有一级法人资格,其下属成员企业均独立核算,也具有一级法人资格,该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该集团也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集团企业产品出口筹划筹划
1、具体操作
(1)集团公司统一出口,设立进出口部进出口部(或设立分公司),进出口部为集团职能部门。
(2)生产企业委托集团公司出口。
(3)出口方式选择买断方式,即集团公司购买生产企业产品,下属生产企业卖给集团公司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4)进出口业务为二级核算单位。
(5)集团公司实行外贸企业退税办法。
2、出口方式比较分析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假设:某集团公司下属生产企业2005年度自营出口销售额10500万元(暂不考虑内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2005年自营出口销售额10500万元全免,由于退税率的差异,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0500×(17%-13%)=420万元,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10500万×13%=1365万元;
②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850-420)=-430万元;
③取①②两数较小者为应计算的应退税额,则应退税额为430万元,①②两数的差额=1365万元-430万元=935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430-0=430万元。
(2)委托集团公司(外贸公司)出口
若生产企业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00万元,则生产企业    应纳增值税为10500/(1+17%)×17%-850=675.64万元,集团公司可得到退税  10500/(1+17%)×13%=1166.67万元。税务机关征税675.64万元,退税机关       退税1166.67万元,生产企业、集团公司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166.67-649.97=491.03万元。
(3)集团公司代理出口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集团公司(外贸企业)收取的代理费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相关利益分析
(1)从征税机关来看,前者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可征税0万元,后者却能征税675.64万元,相差达到675.64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有利于征税机关,因为多征的675.64万元可以作为税收收入任务,对地方财力来讲,也相对有利。
(2)从退税机关来看,前者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可退税430万元,后者却能退税1166.67万元,相差达到736.67万元。显然,自营出口企业如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可多享受国家退税。
(3)从生产企业、集团公司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430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491.03万元,两者相差达到61.03万元。显然,通过集团公司出口对生产企业更加划算。
4、原因分析
(1)从征税方面来看,产生征税差异是由于计税价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营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离岸价全部收入计算,而产品销售外贸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计税价格是10500万元,后者计税价格是10500/(1+17%)=8974.36万元,相差1525.64万元,必然产生1525.64×17%=259.36万元的征税差额。
(2)从退税方面来看,产生退税差异是由于退税的计算依据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出口的离岸价10500万元计算出口退税,后者是按销售以给外贸的价格10500/(1+17%)=8974.36万元计算出口退税,也即相差1525.64万元,必然产生1525.64×13%=198.33万元的退税差额。
(3)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同,是造成出口企业实际得到税收补贴差异的根本原因。在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数额将一样。在退税率提高到17%的情况下,前者应退税额为850万元,扣除征税0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850万元。后者应退税款为1525.64万元,扣除征税675.64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也是85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意识到不同的出口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集团公司和设有生产企业的外贸公司来讲,可通过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金结算,利用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筹划,以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根据上例分析 ,生产企业选择按低于出口销售价格卖给集团公司,税收效果如下:一是在外贸出口方式下,按以上价格结算,增值税退税增加610272.49元;二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少129679.48元;三是地方教育发展费、印花税减少19934.91元;四是生产企业利润可以转移到集团公司,一方面可以解决集团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同时还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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